为进一步加强河道、沟渠、堤防的管理,以及环境综合整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河湖长制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沟渠。我区对河道沟渠的管理按水系实行分级管理与统一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本辖区堤防中的涵闸、通道闸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使用者或受益者负责闸门和启闭机的运行、管理和维修维护(包括汛前封闭、汛中看护、汛后开启等),水利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和技术指导。
开发利用河道水、土资源和整治河道、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的总体安排。西四支沟全线,西五支沟总干渠至五南北沟段,按相应的管理规定执行。
各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防汛和河道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一、管理机构与职责
水利科是本辖区河道主管机关,各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水利科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防洪标准;
(二)审查和转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并监督实施;
(三)编制、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堤防的岁修计划;
(四)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调度方案;
(五)拟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
(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综合开发利用、防治水害规划;
(七)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政监察巡查制度;
(八)负责处理跨市(区)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各办事处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转报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综合开发利用规划、防治水害规划、防洪调度方案和清障计划;
(三)管理、维修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保持工程安全完整;
(四)筹集并统筹安排河道工程维护、除险加固、更新改造和管理运用等专项经费;
(五)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政监察巡查制度;
(六)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二、河道整治与建设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河道整治、修建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前,必须按程序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二)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审查意见和审查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施工中应当接受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竣工后应有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参加验收,确认符合防洪安全标准的,方可启用。
(三)河道的设计洪水位,必须以河道主管机关确定的数据为准。跨越河道的桥梁和栈桥等建筑物,其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的要求。
(四)在河道两岸及滩地修建码头、泵房、道路等建筑物及设施,一般不得伸出岸滩或超出滩地的高程。确需伸出岸滩或高出滩地的,应尽可能减少阻水面积,并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工程所涉及堤段的维修、管理和防汛任务,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工程交付使用后由使用单位负责,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应当检查、监督和指导。
(六)未铺路面的堤防,在泥泞期间,除防汛抢险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通行;已铺路面的堤防,除防汛抢险车辆外,河道管理机构应根据路面铺设标准对其他车辆限制通行。
三、河道保护
(一)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内的区域。
(二)堤防两侧必须有护堤地,凡已预留、征用、划拨、历史形成或公认的护堤地,包括堆土区、加固堤防填塘区、外滩地、压渗平台等,属于国家所有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权发证,埋设界桩,由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使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使用接受河道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三)堤防两侧营造防护林,必须符合防洪安全要求。
(四)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1.在河道内修建围墙、围滩、房屋等阻水、挑流工程,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煤灰、泥土、垃圾、沉船、排筏;
2.擅自在堤防、护堤地范围内建房、放牧、开渠、打井、埋葬、挖塘、取土、开展集市贸易;
3.在堤防安全保护区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池塘、取土等危及堤防安全活动;
4.在堤身铲草皮,挖堤筑路,傍堤蓄水;
5.在堤身防渗铺盖、压渗平台上植树;
6.在堤身、岸坡及临河十米宽的滩地上耕种。
(五)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等;
2.在河滩地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和修建工程设施;
3.填高河滩地面、向河道内抛石、沉梢以及进行其他影响河道泄洪和堤防安全的活动。
(六)在河道、涵闸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七)因排污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河道主管机关有权责令排污单位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排污单位负责修复或赔偿。
(八)开发利用河道管理范围的水、土资源,应符合江河综合利用规划,不得影响防洪安全,不得损坏堤防和水工程。
四、河道清障
下列阻水障碍,必须限期改建或者予以清除:
(一)严重束水危及安全泄洪的桥梁,未经批准在河道内修建影响安全泄洪的码头、栈桥、泵房、渡口等;
(二)河滩地上的围堤、围墙、房屋、高杆植物(防浪林除外)及其他阻水建筑物;
(三)河滩地及行洪区内修建的影响行洪安全的道路、渠堤;
(四)河道内弃置的矿渣、砂石、煤灰、垃圾、泥土等;
(五)河道内堆放的影响行洪的物料,设置的拦河渔具,沉置的船、排筏;
(六)其他影响河道安全泄洪的阻水障碍物。
(七)河道沟渠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农业生产垃圾,由城管所负责督促美农公司清扫转运,各属地单位负责通知监督和考核等管理。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及危及防洪安全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管理区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管理区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五、责任追究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
(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予以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侵占、毁坏堤防、护坡、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及其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2.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取土等活动的。
(四)对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妨碍河道监理、河道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河道主管机关、河道管理机构和闸管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潜江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如涉及版权问题,请主动与我们联系删除!
- 运粮湖管理区:稳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
近日,运粮湖管理区工作专班深入辖区企业,开展指导、帮扶工作。在湖北波涛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厂区内堆放着大量建材,工人们忙着
- 运粮湖管理区开展校园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
近日,运粮湖管理区开展校园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护航师生“舌尖上的安全”。该管理区卫健办联合市场监管所深入辖区内中小学校
- 运粮湖管理区开展禁种铲毒踏查行动
近日,运粮湖管理区开展禁种铲毒踏查行动。该管理区禁毒办联合社区干部、禁毒社工、志愿者深入各办事处田间地头、房前屋后、家庭
- 运粮湖管理区开展适老化改造宣传活动
近日,运粮湖管理区开展适老化改造宣传活动。该管理区民政办工作人员走访辖区独居、残疾等特殊困难老人家庭,了解老人居家情况,
- 运粮湖管理区:“帮办代办”服务暖民心
“政府对我们是真关心、真关怀,不仅帮忙办好了残疾证,还安排工作人员亲自送到家里来。”近日,家住运粮湖管理区友爱办事处的居
- 运粮湖管理区同心社区积极推动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近日,运粮湖管理区同心社区针对辖区部分小区建成时间较长,缺乏物业管理、消防设施